23 關於行政處分之附款,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裁量處分得為附款。羈束處分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 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B)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C)保留行政處分之撤銷權是行政程序法 5 種附款類型之一
(D)行政處分之附款,原則上不排除以締結行政契約之方式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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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9), B(433), C(4556), D(2832), E(0) #3116855
統計: A(1399), B(433), C(4556), D(2832), E(0) #3116855
詳解 (共 10 筆)
#6075027
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
附款可分為五種類型:
期限
條件
負擔
廢止權之保留
負擔之保留
附款可分為五種類型:
期限
條件
負擔
廢止權之保留
負擔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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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3140
五種類型:
期限
條件
負擔
廢止權之保留
負擔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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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4438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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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8372
C超無違和感的==。
撤銷本來就是機關可以自行處分的 不用特別去立法幫它“保留”(記得另有公益或私益而例外不用撤銷的規定。
從知悉時起 開始起算2年除斥期間
廢止則是原因發生時起
代表撤銷權限放寬很大,廢止可能一個沒注意就烙塞,所以需要特別給公務人員給個附款權限-保留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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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行政契約可以想成民法的概念,只要不違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法定規定),任何聊出來的契約包山包海都能簽,所以屬於非常有裁量權限的約定形式-(D)
法定規定大概是強制性的義務免談
兵役、國民義務教育、罰單可不可以不要繳…之類的
啊納稅可以談 做生意賺的錢難計算 人民不喜歡盧那麼久 機關也想趕快辦完事 所以會折衷一個數額叫人民繳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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