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18 歲之甲男與 20 歲之乙女結婚,未得甲男父母同意,嗣後被甲男之母丙訴請法院撤銷婚姻。下 列關於撤銷後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正確?
(A)乙女不得對甲男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B)乙女即使陷入生活困難,亦不得對甲男主張贍養費
(C)乙女與丙女之姻親關係消滅
(D)乙女與甲男過去共同生活時,曾扶養甲男,乙女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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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115), C(1734), D(257), E(0) #2354568

詳解 (共 9 筆)

#4258174

(A)乙女對甲男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B)乙女即使陷入生活困難,對甲男主張贍養費
(C)乙女與丙女之姻親關係消滅 不再是婆媳!
(D)乙女與甲男過去共同生活時,曾扶養甲男,乙女不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扶養費 

是乙女心甘情願養小白臉,應該是向丙女討債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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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2552
第 971 條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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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7454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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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8497

請問這題甲男不是已滿18歲了嗎,為何丙還能撤銷其婚姻?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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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5354
依照民法974,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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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4713
回5F (J U)修法前,法定年齡是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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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5428
(B)民999-1條第2項:民1057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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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6342
未修之前也是男18女16阿
題目有夠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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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2891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998 條規定,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這意味著在法院判決撤銷確定以前,該婚姻在法律上仍屬有效,必須在撤銷後才「向將來」消滅。因此,撤銷婚姻在財產分配與身分變更的諸多效果上,皆準用離婚之規定(民法第 999 條之 1 第 1 項)。 
選項分析與破題
  • ⭕ (c) 乙女與丙女之姻親關係消滅
    依據民法第 971 條明文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丙女為甲男之母(乙女之直系姻親),當甲與乙之婚姻被法院依法撤銷後,乙女與丙女間的姻親關係便依法歸於消滅,故此選項完全正確。
  • ❌ (a) 乙女不得對甲男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民法第 999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結婚撤銷時準用第 1058 條共同生活財產之分割規定。因為撤銷「不溯及既往」,兩人在判決確定前的婚姻關係仍屬有效存在,若當初適用法定財產制,乙女仍可依法向甲男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 (b) 乙女即使陷入生活困難,亦不得對甲男主張贍養費
    民法第 999 條之 1 第 1 項同時準用離婚贍養費之規定(第 1057 條)。若乙女因婚姻撤銷而陷於生活困難,且本身無過失,她依然可以向甲男請求給付贍養費。
  • ❌ (d) 乙女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扶養費
    在婚姻被撤銷前,甲、乙具有正式夫妻身分,依民法第 1116 條之 1 規定,夫妻互負第一順位的扶養義務。因此,乙女過去共同生活時扶養甲男,是履行其當時合法的法定扶養義務,具有法律上原因,婚姻撤銷後也不會溯及失效,故乙女不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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