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關於權利主體之敘述,何者錯誤?
(A)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登記
(B)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成立
(C)自然人遭戶政機關除籍,也不影響該自然人的權利能力
(D)發起人於法人成立後脫離法人團體,也不影響該法人的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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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9), B(71), C(481), D(345), E(0) #3368434
統計: A(1949), B(71), C(481), D(345), E(0) #3368434
詳解 (共 5 筆)
#7125268
(A)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登記
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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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成立
民法第25條:「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
民法第30條:「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民法第26條:「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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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自然人遭戶政機關除籍,也不影響該自然人的權利能力
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除非出生、死亡,權利能力才被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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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發起人於法人成立後脫離法人團體,也不影響該法人的權利能力
民法第26條:「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法人權利能力是獨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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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1951
下列關於權利主體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登記❌民法第 6 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而非以出生登記為準。即使尚未辦理出生登記,出生即賦予自然人權利能力,並非以行政程序的完成與否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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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6 條 (自然人之權利能力)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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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能力: 1.指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 2.凡是人,都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而且不能拋棄。 (1)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從出生就具備,直到死亡為止;胎兒如果將來不是死產,同樣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 (2)法人也有權利能力,但會受到法令的限制,而且專屬於自然人的權利義務(例如:婚姻、同居、扶養、繼承等),法人不能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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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成立✔️民法第 30 條,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依法登記成立,登記是法人取得權利能力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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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30 條 (法人設立登記) 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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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自然人遭戶政機關除籍,也不影響該自然人的權利能力✔️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是與生俱來且終身存在的,戶政機關的除籍行為屬於行政管理,並不影響自然人作為權利主體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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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發起人於法人成立後脫離法人團體,也不影響該法人的權利能力✔️
法人是法律擬制的權利主體,其權利能力不受發起人脫離或成員變動的影響。
法人在合法成立後,具有獨立的權利能力,與個別發起人或成員無直接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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