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實務見解,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在住宅內賭博財物,賭聲為戶外所易聽聞,構成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
(B)軍人在營房內賭博財物,構成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
(C)公務員在公署內賭博財物,構成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
(D)運送中,尚未供賭博使用之麻將牌,不得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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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5), B(103), C(19), D(105), E(0) #687914
統計: A(735), B(103), C(19), D(105), E(0) #687914
詳解 (共 2 筆)
#7452296
- (a) 在住宅內賭博財物,賭聲為戶外所易聽聞,構成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
- 實務見解:私人住宅在法律上屬於非公開的私人空間,並非「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僅憑「賭聲為戶外所易聽聞」,並不能改變該處所屬於私人住宅的本質,因此不構成刑法第 266 條的普通賭博罪。此敘述本身錯誤,故為本題選項目標。
⭕ 正確選項分析
- (b) 軍人在營房內賭博財物,構成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
-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判例認為,營房屬於軍事處所。若多數軍人得自由出入該營房,則該營房便具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的性質。因此,在內部賭博財物仍可構成刑法普通賭博罪。
- (c) 公務員在公署內賭博財物,構成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
- 實務見解:辦公公署在辦公時間內,屬於公眾可以依法出入或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場所。故公務員在公署內賭博,符合「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要件,構成普通賭博罪。
- (d) 運送中,尚未供賭博使用之麻將牌,不得沒收
- 實務見解:依刑法第 266 條第 2 項(或現行沒收規定),沒收的客體必須是「當場賭博之器具」。如果麻將牌尚在運送途中,根本還沒開始用來進行賭博行為,就不屬於「當場賭博之器具」,依法確實「不得沒收」。此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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