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有關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對於事業仿冒行為要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所使用之名稱或表徵必須達到著名之程度
(B)相同或近似之名稱或表徵必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的服務
(C)公司名稱或營業服務表徵限於依法取得註冊商標權者
(D)必須產生與他人提供之服務設施或活動混淆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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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2), B(324), C(3312), D(371), E(0) #2812969
統計: A(862), B(324), C(3312), D(371), E(0) #2812969
詳解 (共 10 筆)
#5658240
第 22 條
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
二、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服務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
前項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或服務之表徵,依法註冊取得商標權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規定,於下列各款行為不適用之:
一、以普通使用方法,使用商品或服務習慣上所通用之名稱,或交易上同類商品或服務之其他表徵,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名稱或表徵之商品或服務者。
二、善意使用自己姓名之行為,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姓名之商品或服務者。
三、對於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之表徵,在未著名前,善意為相同或近似使用,或其表徵之使用係自該善意使用人連同其營業一併繼受而使用,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表徵之商品或服務者。
事業因他事業為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行為,致其商品或服務來源有混淆誤認之虞者,得請求他事業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但對僅為運送商品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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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4431
(A)(B)(D)公平法 第22條1項:
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
二、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服務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
(C)公平法 第22條2項:
前項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或服務之表徵,依法註冊取得商標權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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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5256
依法註冊取得商標權者,
受「商標法」保護,便不是仿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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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5263
「商標」或「標章」都須「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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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4418
1. 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
二、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服務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
2. 前項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或服務之表徵,依法註冊取得商標權者,不適用之。
3. 第一項規定,於下列各款行為不適用之:
一、以普通使用方法,使用商品或服務習慣上所通用之名稱,或交易上同類商品或服務之其他表徵,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名稱或表徵之商品或服務者。
二、善意使用自己姓名之行為,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姓名之商品或服務者。
三、對於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之表徵,在未著名前,善意為相同或近似使用,或其表徵之使用係自該善意使用人連同其營業一併繼受而使用,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表徵之商品或服務者。
4. 事業因他事業為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行為,致其商品或服務來源有混淆誤認之虞者,得請求他事業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但對僅為運送商品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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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0012
為什麼 (C) 是錯誤的?(核心原因)
《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舊法為第 20 條)通常被稱為「仿冒著名表徵之禁止」。它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那些雖然沒有註冊商標,但因為在市場上長期經營,已經具有極高知名度且能讓消費者認出品牌的「營業表徵」(例如:店名、包裝、裝潢、特有的廣告口號等)。
- 商標法 vs. 公平交易法:
- 如果已經依法註冊商標,那應該去告《商標法》。
- 如果「沒有註冊商標」,但品牌已經非常著名,被別人故意山寨、搭便車,這時候就是用《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來尋求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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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選項 (C) 說「限於依法取得註冊商標權者」是完全錯誤的法規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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