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因年長患有失智,經常有忘記關瓦斯爐、電器之情形,其子乙恐甲不慎釀成火災,房屋毀 損後自己將無可繼承。遂以甲所有之房屋為標的物,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下列關於保險契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有效
(B)效力未定
(C)得撤銷
(D)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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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7), C(4), D(208), E(0) #3111048

詳解 (共 2 筆)

#5950713
兒子乙對甲的房屋並無保險利益,故不得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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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保險法之規定,本案的保險契約因乙對該房屋不具有保險利益而無效:
  1. 保險利益之定義
    根據中華民國保險法第 14 條規定,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利益,可商品化為保險利益。而保險法第 17 條明確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效(無效)。」
  2. 期待繼承非屬法律上之保險利益
    • 房屋所有權人為甲,因此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財產上現有利益)的人是甲,並非其子乙。
    • 乙雖然是甲的法定繼承人,但在甲尚未死亡前,乙對該房屋僅享有「期待繼承」的權利。
    • 在法律上,「期待繼承」屬於一種不確定的期待,並非現有的法益、亦非既得權益或法定責任利益。因此,乙對該房屋並不具備合法的財產保險利益。
  3. 結論
    乙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將甲所有的房屋投保火災保險,屬於對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之情形,依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該火災保險契約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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