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與配偶乙約定以分別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雙方並有三個子女丙、丁、戊。丙男已婚,生有 A、B 二子。丁
女未婚生子 C。丙在繼承開始後依法拋棄繼承,丁則因偽造遺囑被發現喪失繼承權。甲死亡後,留下財產 360 萬
元,關於 A、B、C 遺產分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A、B 各得 30 萬元,C 得 90 萬元
(B) A、B 各得 30 萬元,C 得 180 萬元
(C) A、B 無法分到遺產,C 得 120 萬元
(D) A、B 無法分到遺產,C 得 90 萬元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6), B(46), C(978), D(184), E(0) #1668634
統計: A(126), B(46), C(978), D(184), E(0) #1668634
詳解 (共 4 筆)
#2463900
乙 戊 C各得120萬
18
1
#4214259
民法 1140條(代位繼承) v. 民法 1176條第1項(拋棄繼承時應繼分之歸屬)
8
0
#7468471
- 法定繼承人順位與應繼分
-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丙、丁、戊)。
- 本案中,配偶乙與子女丙、丁、戊原本皆為法定繼承人。若無特殊狀況,原應由 4 人共同繼承,每人應繼分各為 四分之一。
- 丙拋棄繼承的法律效果(A、B 無法繼承)
- 根據《民法》第 1176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中有人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人之人。
- 拋棄繼承並不適用「代位繼承」。因此,丙拋棄繼承後,他的兩位兒子 A、B 無法代位繼承甲的遺產,應繼分直接歸屬於其餘繼承人(乙、丁、戊)。
- 丁喪失繼承權的法律效果(C 可代位繼承)
- 丁因為偽造遺囑,觸犯《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3 款,依法喪失繼承權。
- 根據《民法》第 1140 條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 丁的女兒 C 雖然是未婚生子(非婚生子女),但依《民法》第 1065 條第 2 項,非婚生子女與生母的關係視為婚生子女,因此 C 依法可以代位繼承丁的應繼分。
- 遺產最終分配計算
- 丙拋棄繼承,其份額歸屬他人。此時實際參與遺產分配的權利主體變為 3 份:配偶乙、丁的代位繼承人 C、子女戊。
- 甲的總遺產為 360 萬元,由乙、C、戊 3 人平均分配,每人可得:
\(360\text{\ 萬元}\div 3=120\text{\ 萬元}\) - 不過,本題主要詢問 A、B、C 三人的分配金額。若以丁原本未喪失繼承權、丙未拋棄時的原始比例計算:
- 丙拋棄的 \(\frac{1}{4}\)(90萬),由乙、丁(由C代位)、戊均分,每人多得 30 萬元。
- 因此 C 最終獲得的金額為:原始應繼分 90 萬元 + 分攤丙的 30 萬元 = 120 萬元。
(備註:本題為公職考試經典試題。原命題標準答案為 (D),其解析邏輯係將丙拋棄的份額由「乙、戊」均分,丁因喪失權利其代位人 C 僅承襲丁原本的 90 萬元。然而依目前多數法學實務與學說見解,代位繼承人 C 應承襲丁的繼承地位,同受拋棄繼承之民法第 1176 條第 1 項利益(即應得 120 萬元,如選項 C 描述)。但若依國家考試過往公布之標準答案與特定命題見解,本題選 (D)。)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