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某甲為乙、丙、丁三人圍毆而受傷住院治療,甲提出包括醫療費用等之損害賠償共 300 萬元,並經乙、丙、丁三人所同意,然而甲出院之後,乙、丙二人卻避不見面。試問甲最多可以向丁請求多少損害賠償?
(A)300 萬元
(B) 100 萬元
(C) 200 萬元
(D)必須等乙、丙二人出面後,再協商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467), B(189), C(9), D(38), E(0) #396662

詳解 (共 3 筆)

#1094738
273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19
0
#908027
第 185 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10
0
#7431796
1. 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本案中,乙、丙、丁三人共同圍毆甲,造成甲受傷住院,在法律上屬於共同侵權行為。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85 條第 1 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法院與實務認定其法律效果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2. 連帶債務的請求效力
按民法第 273 條第 1 項關於連帶債務之規定,債權人(甲)得對債務人(乙、丙、丁)中之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因此,雖然共同行為人有三人,且內部可能存在分擔比例(如每人各 100 萬元),但對外他們對這筆 300 萬元的債務皆負全部給付之責。
3. 選項分析與結論
  • (a) 300 萬元:正確。甲身為債權人,有權依法直接向連帶債務人之一的「丁」請求全部的損害賠償金額(即 300 萬元),丁不得以「還有其他共同行為人」為由拒絕給付。
  • (b) 100 萬元:錯誤。這屬於連帶債務人內部的平等分擔額,並不能用來對抗債權人甲。
  • (c) 200 萬元:錯誤。不論乙、丙是否逃避,丁對外皆須承擔全額 300 萬元的賠償責任。
  • (d) 必須等乙、丙二人出面後,再協商之:錯誤。法律保護被害人,甲不需要等待乙、丙出面,可直接對丁進行法律追討。丁在單獨賠償甲 300 萬元後,才能再自行向乙、丙兩人追償他們各自應分擔的份額。
ㅤㅤ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