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關於雇主使勞工於特別休假期間工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 38 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假期內之工資應由雇主 加倍發給
(B)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 38 條所定勞工之假期,停止假期之 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C)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
(D)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第 38 條所定勞工之假期工作時,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61), B(1391), C(1287), D(2832), E(0) #2823653
統計: A(1661), B(1391), C(1287), D(2832), E(0) #2823653
詳解 (共 10 筆)
#5275395
第39條 (C)(D)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第40條 (B)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41條 (A)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假期內之工資應由雇主加倍發給。
451
3
#5299537
(D)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第 39 條」所定勞工之假期工作時,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38→39)
53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