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歌手甲於演唱會上演唱由乙填詞、丙作曲的一首歌曲,經丁公司將甲的現場表演錄製為唱片(以下簡稱為
「A唱片」) ,並對外發售。有關著作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在演唱會上的表演,為一獨立之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
(B)丁公司於錄製A唱片前,僅須取得甲之同意,毋庸取得乙、丙之同意
(C)丁公司錄製之A唱片為錄音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D)戊在臺北車站某唱片行購入一張丁所發售的A唱片,嗣後得自由轉售給其他人,毋庸取得甲、乙、丙、 丁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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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 B(3997), C(422), D(200), E(0) #3143694
統計: A(169), B(3997), C(422), D(200), E(0) #3143694
詳解 (共 8 筆)
#5982008
。
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對於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共有著作財產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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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6028
著作權法第7-1條
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表演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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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5452
(C) 第 34 條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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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4442
就法條而已,一堆收費還不清楚,就免費貼法條給大家。
(A)第 7-1 條
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表演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B) 第 40-1 條
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對於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共有著作財產權準用之。
(C)第34條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D)第 59-1 條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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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2745
? 正確選項解析(為何 (B) 錯誤)
- (B) 錯誤: 丁公司如果要將演唱會的現場表演錄製成「A唱片」並對外發售,這涉及到對乙(詞著作人)和丙(曲著作人)音樂著作的「重製」與「公開傳輸/散布」等利用行為。因此,丁公司不僅需要取得表演人甲的同意,也必須依法取得詞曲著作權人乙、丙的授權同意。
? 其他選項解析(為何均為正確敘述)
- (A) 正確: 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7條之1規定,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國民文學之表演,受獨立之著作權保護(屬於「表演著作」)。因此甲在演唱會上的演出是一項獨立的著作。
- (C) 正確: 丁公司錄製的錄音帶或CD屬於「錄音著作」。依著作權法第34條規定,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 (D) 正確: 這是著作權法上的「第一次銷售理論」(或稱權利耗盡原則)。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如戊在唱片行合法購買正版唱片),得以散布(轉售)之方式移轉其所有權。因此戊後續轉售該正版唱片,不需再經過甲、乙、丙、丁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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