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刑事案件有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A)時效已完成之案件
(B)無管轄權之
案件
(C)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之案件
(D)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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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8), C(24), D(4), E(0) #3176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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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7510259
正確答案為 (C) 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之案件。
解析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34條規定:「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例如:未經因犯罪直接被害之人提起自訴,或對於直系尊親屬提起自訴等不合法情形)。
其他選項之法律效果:
(A) 時效已完成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應諭知免訴判決。
(B)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判決,並移送於管轄法院(非不受理判決)。
(D)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應諭知免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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