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甲乙意圖勒索綁架丙,丁知情後圖分一杯羹,乃加入看管丙,丁之所為 屬:
(A)妨害自由罪
(B)擄人勒贖罪之共同正犯
(C)擄人勒贖罪 之幫助犯
(D)強盜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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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360), C(18), D(1), E(0) #2427558

詳解 (共 1 筆)

#7501901

相續共同正犯:在前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但犯罪尚未完成或結束的過程中,後行為人加入並參與犯罪。

責任範圍:後行為人加入之後的犯罪行為與結果,必須共同負擔;但對於加入前由前行為人獨自造成的結果,通常不用負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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