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者並非國家賠償法所稱之行使公權力?
(A)消防人員執行救火任務
(B)公部門垃圾車於指定地點收集垃圾
(C)公立醫院醫生之醫療行為
(D)公立學校老師處罰學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 B(30), C(290), D(109), E(0) #3960485
統計: A(8), B(30), C(290), D(109), E(0) #3960485
詳解 (共 3 筆)
#7512149
正確答案為 (C) 公立醫院醫生之醫療行為。
答案解析與白話舉例
這題考查的是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中「行使公權力」的定義與範疇。
(C) 為什麼並非行使公權力?
- 實務見解:公立醫院(例如台大醫院、台北榮總)雖然屬於國家機關或公法人,但醫生幫病人看病、開刀、診斷的醫療行為,本質上是基於醫療契約所產生的法律關係,屬於私法上的行為(私經濟行政/給付行政中的私法行為)。
- 白話解說:醫生治病是在履行醫療契約,這跟私立醫院的醫生做的事情完全一樣,並沒有動用到國家課稅、處罰、命令等「高權統治」的力量。因此,如果在公立醫院發生醫療疏失,只能依《民法》打普通的民事訴訟索賠,不能提起國家賠償。
其他選項解析(皆屬於行使公權力)
- (A) 消防人員執行救火任務(屬於行使公權力):
消防隊員依法執行防災、救災、限制人民進入火場等任務,是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帶有強制力與支配性,屬於典型的高權行為(干涉行政)。如果消防車趕路救災因重大過失撞傷路人,路人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 (B) 公部門垃圾車於指定地點收集垃圾(屬於行使公權力):
根據實務見解,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垃圾車清運垃圾,是依據《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執行法定廢棄物清除與處理的公法上給付義務。這屬於公共福利、民生照顧的公法行為(公法上給付行政),適用國家賠償。 - (D) 公立學校老師處罰學生(屬於行使公權力):
公立學校的老師對學生進行管教、處罰(例如記過、罰站、留校察看),是基於國家賦予學校教育學生的公共任務,屬於執行公法上的教育及管教權。如果老師處罰過當導致學生受傷,其行為屬於行使公權力,家長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