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A)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以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義務,繼續管理之
(B)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起三個月內為之
(C)各順序繼承人與配偶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繼受之
(D)法院就繼承人拋棄繼承之聲明,准予備查與否,並無實體認定之效力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1), B(139), C(43), D(96), E(0) #3966274
統計: A(121), B(139), C(43), D(96), E(0) #3966274
詳解 (共 1 筆)
#7462543
- (D) 正確:拋棄繼承屬於非訟事件,法院核發的「准予備查」公文純屬程序性的行政確認。法院僅進行形式審查,不具備最終的實體法上確認效力。若利害關係人(如債權人)事後對於拋棄繼承是否合法、有效產生爭執,仍須透過民事訴訟由法院進行實體審理。
❌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錯誤:依據民法第 1176-1 條,拋棄繼承人就其所管理的遺產,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此為具體輕過失責任),而非「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此為抽象輕過失責任,要求較高)。
- (B) 錯誤:依據民法第 1176 條第 7 項規定,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其拋棄繼承之期間,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而非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算」。
- (C) 錯誤:依據民法第 1176 條第 6 項,各順序繼承人與配偶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而依同法第 1185 條規定,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於清償債務並交付遺贈物後,賸餘遺產應歸屬「國庫」,而非地方自治團體。
1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