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得視地方政府條件納入勞動檢 查項目
(B)地方主管機關設有就業歧視委員會者,性別平等工作會應與該委員會合併設置
(C)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一年
(D)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統計: A(34), B(12), C(30), D(123), E(0) #3481073
詳解 (共 3 筆)
第5條
1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處理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平等工作事項。
2 前項性別平等工作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二年,由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性別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
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政府機關代表不得逾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
(A) 錯誤 $\rightarrow$ 「應」納入,非「得」納入
-
法條對照(第 4-1 條):主管機關推動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應納入勞動檢查項目。
-
背誦關鍵:這是國家強制性的勞檢指標,不容許地方政府視條件選擇。
-
-
(B) 錯誤 $\rightarrow$ 是「得」合併,非「應」合併
-
法條對照(第 5 條第 2 項):地方主管機關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者,得與第一項性別平等工作會合併設置。
-
背誦關鍵:法律給予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的彈性(得)。
-
-
(C) 錯誤 $\rightarrow$ 應置「9至11人」,任期「2年」
-
法條對照(第 5 條第 3、4 項):各級主管機關設立之性別平等工作會,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委員任期二年。
-
背誦關鍵:九十一(9-11人)、任期二。選項故意縮水成「五人至十一人、任期一年」是典型的數字誘答。
-
-
(D) 正確 $\rightarrow$ 法定給薪假
-
法條對照(第 15 條第 6 項):受僱者依前五項規定請假時(包含產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照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