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有關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之講習與積分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認可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之每項課程或講題,其總分以 40 分 為限
(B)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自取得證書日起每 3 年應接受講習一次或取得累計積分達 180 分以上之訓練證明文件
(C)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認可之專業訓練課程,每小時積分 20 分
(D)研究所以上之在職進修或推廣教育,取得學分或結業證明者,每一學分積分 20 分,單一課 程以 40 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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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2), B(127), C(141), D(150), E(0) #2933753
統計: A(392), B(127), C(141), D(150), E(0) #2933753
詳解 (共 5 筆)
#7332961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已於民國113年8月21日廢止。
目前參考消防設備人員法及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
8
1
#7383638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 二十 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與專業訓練相當之方式,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舉辦或核准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積分以四十分為限。
二、參加消防設備人員公會或全國聯合會之年會及當次達一小時以上之技術研討會,每次積分二十分。
三、於國外參加專業機構或團體舉辦國際性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領有證明文件者,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積分以四十分為限。
四、於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發表論文或翻譯專業文獻經登載者,論文每篇積分六十分,翻譯每篇積分二十分,作者或譯者有二人以上者,平均分配積分。
五、取得研究所以上之在職進修或推廣教育之學分或結業證明者,每一學分積分十分,單一課程總積分以三十分為限。
擔任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講習會、研討會、專題演講或技術研討會課程講座者,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積分以四十分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講習會、研討會、專題演講及技術研討會之時數計算,準用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與專業訓練相當之方式,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舉辦或核准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積分以四十分為限。
二、參加消防設備人員公會或全國聯合會之年會及當次達一小時以上之技術研討會,每次積分二十分。
三、於國外參加專業機構或團體舉辦國際性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領有證明文件者,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積分以四十分為限。
四、於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發表論文或翻譯專業文獻經登載者,論文每篇積分六十分,翻譯每篇積分二十分,作者或譯者有二人以上者,平均分配積分。
五、取得研究所以上之在職進修或推廣教育之學分或結業證明者,每一學分積分十分,單一課程總積分以三十分為限。
擔任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講習會、研討會、專題演講或技術研討會課程講座者,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積分以四十分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講習會、研討會、專題演講及技術研討會之時數計算,準用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第 八 條
消防設備人員應於原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業執照:
一、申請書。
二、原執業執照正本。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最近半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式二張。
五、積分三百分以上之專業訓練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繳納執照費證明文件正本。
消防設備人員應於原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業執照:
一、申請書。
二、原執業執照正本。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最近半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式二張。
五、積分三百分以上之專業訓練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繳納執照費證明文件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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