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乙已成年,因同一姓氏,長輩反對其結婚,乙遂於婚後改從母姓。惟數年後,甲、乙離婚,乙擬回復其父親
之姓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已成年,得隨時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B)甲、乙離婚,得作為變更為父姓之理由
(C)乙已於成年後變更姓氏 1 次,不得再行變更
(D)乙得無條件隨時向法院請求,變更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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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 B(147), C(1165), D(36), E(0) #1483085
統計: A(139), B(147), C(1165), D(36), E(0) #1483085
詳解 (共 4 筆)
#15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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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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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4345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
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
,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
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
,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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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8468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059 條的規定,我國對於成年人變更姓氏有著嚴格的「次數限制」以維護社會交易安全與身分秩序:
- 民法第 1059 條第 3 項: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民法第 1059 條第 4 項: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題目中提到,乙已成年且在婚後「已經自行將姓氏改從母姓」,這代表乙已經用完了成年後的 1 次改姓權利。因此,乙無法再透過行政程序自行改回父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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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選項錯誤原因
- ⭕ (A) 錯誤:已成年者改姓並非得隨時、無限次隨意變更,法律明文限制只能變更 1 次。
- ⭕ (B) 錯誤:民法第 1059 條第 5 項雖有規定「父母離婚」可作為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的理由,但那是指「父母」離婚時,「子女」可改姓。本題是「甲、乙(夫妻)」自己離婚,乙是當事人而非子女,故不能以此作為自己變更為父姓的理由。
- ⭕ (D) 錯誤:向法院請求宣告變更姓氏,必須符合民法規定的法定要件(如父母離婚、生死不明、未盡扶養義務等),且必須是以「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或「為子女之利益」為前提,並非得無條件隨時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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