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撿到他人遺失的手機,據為己有,乃猜測開機密碼為1234,竟然正確,進而將該手機內儲存之
資料,以格式化重置方式全部刪除,並將該手機轉賣給不知情之人。甲不成立下列何罪?
(A)刑法第358條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
(B)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
(C)刑法第360條無故干擾他人電腦罪
(D)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3), B(707), C(4964), D(689), E(0) #2436433
統計: A(183), B(707), C(4964), D(689), E(0) #2436433
詳解 (共 6 筆)
#4252812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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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7661
易持有 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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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6841
- ❌ (a) 刑法第358條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成立):甲「猜測開機密碼為1234」而成功解鎖登入,屬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手機)的行為。
- ❌ (b) 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成立):甲將手機內儲存的資料「以格式化重置方式全部刪除」,屬於無故刪除他人的電磁紀錄,並致生損害於他人。
- ? (c) 刑法第360條無故干擾他人電腦罪(不成立):本罪的客觀要件必須是「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例如發動 DDoS 網路攻擊、植入病毒癱瘓系統等。甲的行為是直接格式化刪除資料,並非以電磁方式干擾手機運作或癱瘓網路,因此不適用本罪。
- ❌ (d) 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成立):甲「撿到他人遺失的手機,據為己有」,完全符合將他人離其持有之物(遺失物)據為己有的侵占遺失物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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