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國家賠償法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公共設施不以專供公眾使用者為限
(B)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C)損害須因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致
(D)公共設施須為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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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4), B(397), C(138), D(2647), E(0) #2822813
統計: A(424), B(397), C(138), D(2647), E(0) #2822813
詳解 (共 9 筆)
#5367773
(D)公共設施須為國家所有
國家賠償法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採「事實上」管理,凡供公眾或公務使用之設施,事實上處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狀態者,均有國賠第三條適用,並不以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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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2797
(A)
學者吳庚 亦採取此見解
公共設施非以專供公眾使用者為限,
即便係禁止公眾使用之軍事設施所造成之損害,
亦有國家賠償法第3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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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共設施瑕疵的國家賠償責任 採取無過失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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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7215
(A)該公共設施不以專供公眾使用者為限→公共設施非以專供公眾使用者為限,例如禁止公眾使用之軍事設施因故障造成軍人受傷,亦得請求國家賠償。
(B)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正確,記法:公共設施不是人,不會有故意或過失之討論,故國家需負無過失責任。
(C)§3(自己責任、無過失責任)Ⅰ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D)公共設施須為國家所有→錯誤,公共設施不以國家有所有權為限,只要事實上有管理狀態即可,例如既成道路(私人擁有所有權,國家負有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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