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參加特定政治活動或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於下班後可參加政黨所發起之遊行
(B)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時,不可幫候選人姑姑具名不具銜廣告
(C)公務人員可幫候選人父親站台
(D)不可動用行政資源散發宣傳品(網路資訊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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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15), C(45), D(163), E(0) #3928354

詳解 (共 2 筆)

#7494126

A 公務人員下班後可參加政黨發起之遊行 ✅
→ 第7條限制的是「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政治團體活動。
B 留職停薪時,不可幫候選人姑姑具名不具銜廣告 ✅
→ 第9條第1項第4款的例外只到「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姑姑不在範圍內。
C 公務人員可幫候選人父親站台 ✅
→ 父親屬一親等血親,符合第9條第1項第6款但書,但仍須注意不得涉及與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事項。
D 不可動用行政資源散發宣傳品(網路資訊除外) ❌
→ 錯在「網路資訊除外」。第9條第1項第1款並未排除網路資訊。
法條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7條
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第1項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第1款
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第4款
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第6款
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第9條第2項
前項第1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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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6080
姑姑是三親等血親 不適用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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