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辯護人於偵查程序中不具有下列何種權利?
(A)於司法警察官詢問犯罪嫌疑人時陳述意見
(B)接見偵查中被羈押之被告
(C)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檢閱卷證
(D)於偵查中之搜索或扣押時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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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 C(0), D(11), E(0) #3929019

詳解 (共 1 筆)

#7502216
正確答案為 (D) 於偵查中之搜索或扣押時在場。 
法規解析
  1. 選項 (D) 為何是不具有的權利?(法源:《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第 1 項)
    • 法條規定:「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
    • 名師破題關鍵:法條文字開宗明義限定在「審判中」,也就是立法者基於「偵查不公開」與防止湮滅證據的突襲性考量,刻意排除「偵查中」辯護人的搜索扣押在場權。因此在偵查階段,律師並無法律上的權利要求在搜索扣押現場陪同或在場。 
  2. 其餘選項為何是辯護人「具有」的偵查中權利?
    • (A) 具有(偵查中詢問陳述意見權):依《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2 項規定,辯護人得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除非有法定限制理由)。
    • (B) 具有(羈押被告之接見交通權):依《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逮捕或被羈押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原則上不得限制之。
    • (C) 具有(偵查中羈押審查之閱卷權):此為著名的「賴素如條款」修法精神。依《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口訣
搜索扣押看仔細,法條只寫「審判中」!
偵查搜索沒律師,警調突襲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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