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有關掛號郵件與國際快捷郵件之查詢郵件期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掛號郵件自交寄之日起算六個月,國際快捷郵件自交寄之日起算四個月
(B)掛號郵件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國際快捷郵件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四個月
(C)掛號郵件自交寄之日起算四個月,國際快捷郵件自交寄之日起算六個月
(D)掛號郵件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四個月,國際快捷郵件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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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 B(1135), C(77), D(79), E(0) #3435727
統計: A(177), B(1135), C(77), D(79), E(0) #3435727
詳解 (共 3 筆)
#7382365
當日:
登記的新聞或雜誌,資料變更日起10日內申請變更
存證信函自交寄日起保存三年
郵票發行之日起有效力
改投改寄,可提供該服務之日起六個月(改掛號至服務處一年)
無著郵件銷毀:交寄日起滿查詢期限一個月後
無著郵件賣掉:交寄日起三年
次日:
新聞雜誌交寄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沒交,撤銷登記
新聞雜誌沒遵守規定按印刷物付費者,於收到通知次日起五日內付清
招領: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內(保價三十日)
查詢日期:交寄日次日起六個月(快捷四個月)
郵局賠償:查詢之次日起三個月
還給郵局賠償?:通知次日起三個月
i郵箱:投入次日算兩天,再之後的次日拿去招領
超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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