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政府採購法規範之工程,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決標有爭議時,其訴訟事件應由何機關審判?
(A)大法官會議
(B)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
(C)高等法院
(D)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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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41), C(183), D(815), E(0) #389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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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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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原因分析
政府採購程序在法律上區分為「雙階理論」:
  1. 招標、審標、決標階段(公法事件):屬於機關行使公權力的行政行為。因此,廠商若對「決標」結果有爭議,經過異議、申訴程序後,若要打官司(訴訟),屬於行政訴訟,必須由行政法院審判。
  2. 履約、驗收、保固階段(私法事件):屬於一般民事承攬契約關係。若此階段發生爭議,則必須向普通法院(民事法庭)提起訴訟,或進行仲裁。
本題明確詢問關於「決標」有爭議時的訴訟審判機關,因此屬於第一階段的公法事件,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 其他選項錯在哪裡?
  • (A) 大法官會議:負責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不審理一般的政府採購訴訟。
  • (B)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已改制為懲戒法院):負責審理公務員的懲戒事件,對象是公務員個人,而非廠商與機關間的採購爭議。
  • (C) 高等法院:屬於普通法院,主要審理一般民事、刑事案件。若是履約階段的爭議,才會由普通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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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569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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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 **(D) 行政法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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