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應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檢具警察機關相關證明文件之申請,自交通事故發生日起多久時間內,暫不予核准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
(A)三個月。
(B)六個月。
(C)二個月。
(D)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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