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意圖營利,以自家之果園,提供給不特定之人員乙、丙、丁及戊等賭博財物,則甲提供之場地,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係指(A) 公共場所(B)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C) 附連圍繞之土地(D) 建築物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