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行政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人民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於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財產或自 由遭受特別損失時,仍得請求補償
(B)行政契約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 義務時顯增費用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
(C)行政機關為防止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行政契約內容,並補償相對人因 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
(D)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受益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 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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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 B(10), C(2), D(12), E(0) #3944789
統計: A(150), B(10), C(2), D(12), E(0) #3944789
詳解 (共 2 筆)
#7466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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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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