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1條規定,申請人於複丈時應到場會同辦理;若申請人屆時不到場或不依規定埋設界標者,將視為(A)放棄複丈之申請,已繳土地複丈費不予退還(B)需重新排定複丈日期(C)需支付額外手續費用(D)需提供書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