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育嬰留職停薪」規定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只要受僱者的子女未滿 3 歲前,皆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B)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 3 年繳納
(C)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雇主應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或相當原有 工作之工作
(D)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 2 年為限
統計: A(471), B(386), C(2032), D(1754), E(0) #2797122
詳解 (共 10 筆)
(A)只要受僱者的子女未滿 3 歲前,皆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2年
(B)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 3 年繳納⇨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得申請遞延3年繳納
(C)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雇主應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或相當原有工作之工作⇨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D)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 2 年為限⇨正確

B
育嬰留職停薪結束後 要讓員工回復原有職位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發布日期:108-08-19
提供單位:勞動條件科
詳細內容:
育嬰留職停薪結束後 要讓員工回復原有職位
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條件放寬 請老闆依法准假
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已多年,其中有關育嬰留職停薪的規定,當初立法是考量多數父母仍需親自負擔養育幼兒的責任,故為同時保障父母之工作權益,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家庭之責任,所以有育嬰假之規定,現行法令規定,員工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而在今(108)年,又放寬了申請條件,亦即如果有親自照顧2名以上未滿3歲的子女之需求,就算配偶未就業,也可以請育嬰留職停薪。這邊要注意,員工若依法請育嬰留職停薪,老闆是不能拒絕而且不能因此有不利益對待。
育嬰留職停薪之後,要依法復職
為了業務的延續,員工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老闆可以僱用替代人力,這名替代人力是以代理人身分暫代,而非取代該員工之職務,一旦員工育嬰留停期滿復職,老闆就必須讓該員工回復到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的工作。法令有規定例外是下列4種情況:1.事業單位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2.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若是有這4種情況發生,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公司需要報主管機關同意,並於30日前通知該員工,且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育嬰留職停薪員工的工作權是予以保障的,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在此呼籲,只要員工有需求並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雇主不能拒絕,也不能予以不利益對待,並且在員工育嬰留停期滿時依法予以回復原有職位。
- 「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
- 意思: 平常上班時,公司(雇主)幫你出大頭的保險費(通常是 7 成左右)。當你請育嬰假時,政府為了減輕雇主的負擔,這筆原本公司要幫你出的錢,直接一筆勾銷,公司和政府都不用繳這筆錢。
- 「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 3 年繳納」
- 意思: 平常從你薪水裡扣掉的自付額保險費(通常是 2 成左右),在請育嬰假期間,因為你沒有領薪水,如果每個月還要催你繳錢太不貼心了。所以法規允許你「現在先不用繳,最長可以延後 3 年再付清」。
? 一句話總結: 公司的部分直接不用給了;你自己的部分可以過 3 年再給。
- 定義: 你請假前在什麼部門、做什麼職位、負責什麼內容,回來時就必須完全一模一樣。
- 例子: 妳請假前是「人事部薪酬專員」,回來時就必須回到「人事部」繼續做「薪酬專員」。
- 法律精神: 《性別平等工作法》為了保護育嬰員工,規定原則上只能回復「原有工作」,不能讓雇主找藉口把妳調走。
- 定義: 雖然不是同一個職位,但是其職等、薪水、專業能力要求「差不多」的工作。
- 例子: 公司說:「妳原本的薪酬專員有人做了,那我把妳調到招募部當『招募專員』,薪水一樣、職等一樣。」這就叫做「相當原有工作之工作」。
- 為什麼選項 (C) 錯? 因為在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時,法律對勞工的保護比一般調職更嚴格。雇主不能自己覺得「反正薪水職等差不多(相當)就好了」就隨便把你調去別的單位,除非有公司倒閉、部門縮編等法定特殊事由,否則必須回復「原有工作」。
(D) 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 2 年為限
第16條第1項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B)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 3 年繳納
第16條第2項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第3條第9款
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所謂「原有工作」係指受僱者之「原有工作職位」且不得變更其原有勞動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