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雖然是家財萬貫之富翁,但經常在無法控制下到大賣場竊盜,某日被發現移送法辦。針對甲的竊盜行為,法院宣告三個月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下列何者不是刑法第74條第2項所定法院可以附加之緩刑條件?
(A)命向被害人道歉
(B)命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C)禁止外出
(D)命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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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7), B(211), C(6944), D(391), E(0) #163222
統計: A(467), B(211), C(6944), D(391), E(0) #163222
詳解 (共 3 筆)
#432961
第74條(緩刑要件)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
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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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915
已緩刑,不用限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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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3816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在宣告緩刑時,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於緩刑期內為特定事項(即附加緩刑條件)。條文內共有 8 款法定事項,但並不包含「禁止外出」。
各選項具體對照如下:
- ❌ (A) 命向被害人道歉:屬於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法定事項。
- ❌ (B) 命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屬於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第 3 款之法定事項。
- (C) 禁止外出:非法律明文規定的緩刑附加條件。若限制人身自由至無法出門,通常涉及其他保安處分或強制措施,法院不得以此作為緩刑之附帶條件。
- ❌ (D) 命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屬於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第 6 款之法定事項(本題中甲「無法控制下到大賣場竊盜」,可能涉及精神或心理層面疾病,實務上法院常依此款命其接受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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