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關於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下列何者錯誤?
(A)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 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違反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之意旨而違憲
(B)相關機關應於該判決宣示之日起 2 年內,依判決意旨修正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
(C)相關機關未於該判決宣示之日起 2 年內完成修法者,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失效,原住民與非 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自動取得原住民身分,無須辦理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D)原住民之文化權利為個別原住民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基本權之一環,原住民之地位較特殊,其身分原 則上係依自我認同原則,該身分認同權應受憲法第 22 條規定高度保障,乃原住民特殊人格權利
統計: A(52), B(17), C(301), D(30), E(0) #2994663
詳解 (共 4 筆)
本題答案為 (C)。核心考點是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原住民身分案),尤其要注意判決並不是宣告子女「自動取得原住民身分」。
一、A 正確
本案爭議核心是《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憲法法庭認為,原住民身分涉及個人對自身民族身分的認同,屬於憲法保障的人格權利。
現行規定卻以:
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使用原住民傳統名字
作為取得身分的條件,形成對原住民身分認同權的不當限制。
因此判決宣告:
《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違憲。
故 A 正確。
二、B 正確
憲法法庭並沒有立即讓第4條第2項失效,而是給予立法機關修法期間。
判決主文要求:
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判決意旨修正《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
這是典型的:
違憲但定期失效
模式。
也就是給立法機關一段時間重新設計符合憲法要求的身分取得制度。
因此 B 正確。
三、C 錯誤 ⭐⭐⭐
C 前半段容易讓人誤判。
它說:
「未於2年內完成修法者,第4條第2項失效……」
這個方向基本上是對的。
真正錯的是後半段: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自動取得原住民身分,無須辦理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憲法法庭並沒有作成這樣的法律效果。
判決的意思是:
如果立法機關逾期未修法,第4條第2項規定失效。
但這不等於所有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子女立即、當然取得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身分仍涉及法律所定的身分取得、民族別認定及登記程序,不能直接解讀為「自動取得、完全不用登記」。
因此 C 是錯誤答案。
四、D 正確
這個選項考的是憲法法庭對「原住民身分認同權」的定位。
憲法法庭指出,原住民的文化權利屬於個別原住民受憲法第22條保障的基本權利之一。
原住民族具有特殊的歷史、文化與社會地位,因此:
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屬於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特殊人格權利。
而「自我認同」在原住民族身分判斷上具有重要地位。
所以 D 正確。
五、四個選項快速比較
| 選項 | 判斷 | 核心理由 |
|---|---|---|
| A | ✅ | 第4條第2項違反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 |
| B | ✅ | 給立法機關2年修法 |
| C | ❌ | 不能解讀為子女自動取得身分且免辦登記 |
| D | ✅ | 身分認同權屬憲法第22條保障之特殊人格權 |
? 答案:C
? 國考記憶口訣
這號判決可以記成:
「身分認同受22條保障 → 姓名限制違憲 → 2年修法 → 不是自動取得身分。」
尤其看到 「自動取得原住民身分、無須辦理身分及民族別登記」,就是本題的陷阱。
另外要特別注意:這題的核心不是「原住民身分完全採自我認同」,而是自我認同屬於重要的憲法保障因素,但身分取得仍須透過法律制度加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