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殺害丙,甲遭羈押後,為避免刑事訴追,甲遂教唆律師乙將殺丙所用之兇刀及血衣棄置於水圳內,
有關甲、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成立犯罪
(B)甲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之教唆犯
(C)乙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之幫助犯
(D)乙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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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49), B(928), C(515), D(505), E(0) #2988075
統計: A(4549), B(928), C(515), D(505), E(0) #2988075
詳解 (共 8 筆)
#5591877
煙滅刑事證據罪的客體是煙滅關係「他人」之刑事案件證據,煙滅「自己」的犯罪證據不包括在內。
因為按照常理來說誰犯罪不會煙滅自己的犯罪證據,所以犯罪行為人本身不可能成立煙滅刑事證據罪。
甲教唆乙犯煙滅刑事證據罪,乙會成立煙滅刑事證據罪,但甲不會成立該罪之教唆犯,欠缺期待可能性。
因為按照常理來說誰犯罪不會煙滅自己的犯罪證據,所以犯罪行為人本身不可能成立煙滅刑事證據罪。
甲教唆乙犯煙滅刑事證據罪,乙會成立煙滅刑事證據罪,但甲不會成立該罪之教唆犯,欠缺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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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4380
犯罪後湮滅自己的刑案證據 ➜ 人之天性,無期待可能性 ➜ 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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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0659
同類型題目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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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出於殺人犯意各持木棒共同毆打丙致死後,因聽見汽車聲響,心虛將木棒丟棄並逃離現場, 乙事後又返回現場,將木棒及丙的屍體均予以焚燒後就地掩埋。甲、乙之行為,依實務見解,應 如何評價?
(A) 甲、乙成立共同殺人罪
(B) 甲、乙成立共同殺人罪及湮滅證據罪
(C) 甲、乙成立共同殺人罪,乙另應論以湮滅證據罪
(D) 甲、乙成立共同殺人罪,甲另應論以湮滅證據罪
ANS:A
甲、乙成立共同殺人罪,乙另應論以毀損屍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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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4846
甲殺害丙為何甲是不成立犯罪?題目出的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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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2806
簡要補充兩個情況統整(如果有誤請告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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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唆他人湮滅證據罪
若被告教唆A湮滅自己被告刑事證據,且A確實煙滅證據。
(i)A應成立煙滅刑事證據罪。(自屬當然(刑法罰的就是煙滅他人的證據))
(ii)被告本人無罪(欠缺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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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唆他人作偽證
若被告教唆A為自己刑事程序上作偽證,且A確實在偵查或審判程序中具結作偽證。
(i)A應成立偽證罪。(自屬當然)
(ii)被告本人成立教唆偽證罪(已經危害司法公正行使,跟上述單純想煙滅自己犯罪證據情況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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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9531
- ? (A) 正確: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之規定,處罰主體為湮滅「他人」刑事案件之證據。基於人性自衛本能(不自證己罪原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自行湮滅自己犯罪證據的行為並不處罰。實務與學說通說進一步認為,既然自己湮滅不構成犯罪,則教唆他人湮滅自己犯罪證據的行為,同樣不具備期待可能性,因此甲不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之教唆犯。 - ? (B) 錯誤:
如上所述,甲教唆乙湮滅自己(甲)刑事案件的證據,因欠缺期待可能性,甲不成立該罪之教唆犯。 - ? (C) 錯誤:
乙是受到甲的教唆而產生犯罪故意,並親自實行將兇刀與血衣棄置於水圳內(湮滅他人刑事證據)的行為。乙是直接實行犯罪支配的行為人,應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的正犯(直接正犯),而非幫助犯。 - ? (D) 錯誤:
乙是自己動手棄置證據,屬於直接正犯。間接正犯是指利用無責任能力人或不知情的人(工具)來實行犯罪,與本案中乙明知且親自實行的情形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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