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甲、乙受人請託,一同前往殺害 X。二人在遠處埋伏,持槍朝 X 射擊,乙因覺得 X 與自己的初戀情人外貌相似,下手失準,子彈未命中 X,僅甲的子彈射中 X 腹部。甲正欲再補一槍時,乙勸說甲放棄任務,甲悻悻然拂袖而去,乙趕緊打電話幫 X 叫救護車,X 因而獲救倖免於死。就上述事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向 X 開槍雖未命中,但因與甲之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故可將甲之命中視為乙亦已命中;
(B)乙出於己意,成功避免 X 死亡,為學理上所稱的「準中止犯」;
(C)甲接受乙的勸告放棄犯行,亦屬己意中止,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D)乙已向 X 開槍,只是因失手的意外障礙而未命中,應論以障礙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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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0), B(204), C(81), D(189), E(0) #3228709
統計: A(620), B(204), C(81), D(189), E(0) #3228709
詳解 (共 4 筆)
#6265266
請問D選項敘述錯誤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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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6129
⭕ 正確答案:(A)
- 共同正犯鐵律:「一部行為,全部責任」。甲乙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即為生命共同體。甲子彈命中,在法律評價上,等同於乙也命中,兩人共同成立殺人未遂。
❌ 錯誤選項
- (B) 錯誤:乙打電話「直接」救活X,是「標準中止犯」(刑法27條1項後段)。「準中止犯」(27條2項)是指結果不發生是因「其他原因」導致,本題乙是概念偷換。
- (C) 錯誤:甲只是拍屁股走人,「沒有真摯消除危險因果」,X能活全靠乙。因此甲不能享有中止減刑,只能論以「障礙未遂」。
- (D) 錯誤:此選項故意「割裂評價」乙沒打中的局部事實。在共同正犯架構下,甲中等同乙中,且乙後續有積極救助,應整體論以「共同正犯的中止未遂」,而非障礙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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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6424
為何B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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