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關於行政程序中期間之計算,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 某行政機關通知當事人於文到7日內向該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當事人於民國(下同)100年4月23日星期六收受該通知,此之7日應自100年4月24日星期日起算
(B)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因應周休二日,應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C) 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D)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對人民不利之處分者,行政程序法未特設有利於人民之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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