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4. 有關土地合併之地號,應依下列規定編定,何者有誤?(A)數宗原地號土地合併為一宗時,應保留在後之原地號(B)原地號土地與其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C)原地號之數宗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在前之分號(D)原地號土地與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