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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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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24432
> 試題詳解
27 甲簽發一張面額為新臺幣 50 萬元之匯票,以乙為受款人,但是註明以乙在到期日仍在臺灣工作為付 款條件,其後乙將該匯票背書轉讓與丙,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執票人只要能證明乙在到期日時仍在臺灣工作,即得請求付款
(B)執票人可直接請求付款,不必為任何證明
(C)執票人只要證明背書之連續即可請求付款
(D)該票據無效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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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8), C(22), D(73), E(0) #906163
詳解 (共 1 筆)
ginny
B1 · 2017/05/03
#2167982
票據法11第一項前段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
(共 9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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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試題
28 甲簽發一張匯票,以乙為受款人,面額新臺幣(以下同)50 萬元,以償還甲所欠乙之貸款 50 萬元, 乙以背書方式轉讓給丙,丙再背書轉讓給丁,丁向付款人提示承兌遭拒,乃向甲行使票據權利,甲 乃以乙對自己負有已到期之 30 萬債務為抵銷,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可以依民法之規定,對丁為抵銷之主張 (B)甲可以依票據法之規定,對丁為抵銷之主張 (C)甲不可以其對乙之債權,對丁主張抵銷 (D)甲可以在得到法院對乙之判決後,對丁主張抵銷
#906164
29 甲於民國(以下同)102 年 4 月 10 日簽發支票一紙給乙,惟票上記載發票日期為 102 年 5 月 10 日, 並記載發票地、付款地均在臺北市。試問持票人乙對甲行使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完成之日,應為何日? (A) 103 年 4 月 9 日 (B) 103 年 4 月 10 日 (C) 103 年 5 月 9 日 (D) 103 年 5 月 10 日
#906165
30 甲簽發一紙經付款人 A 承兌而到期日為民國 100 年 6 月 20 日之匯票與受款人乙,乙背書讓與丙,丙 背書讓與丁,丁再背書讓與戊時於票上指定 B 為預備付款人。當戊於到期日向 A 付款提示而被拒付, 若戊未於同年月 27 日前向 B 付款提示,則戊對下列何人無追索權? (A)丁 (B)丙 (C)乙 (D)甲
#906166
31 甲簽發一紙以戊為付款人、到期日為民國 100 年 6 月 11 日之匯票與受款人乙,乙背書讓與丙,丙再背書讓與丁,丁向戊提示請求承兌,戊即於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並簽名。下列何人於民國 100 年6 月 1 日死亡,執票人丁於同年月 11 日前即得行使追索權? (A)甲 (B)乙 (C)丙 (D)戊
#906167
32 甲為匯票發票人,乙、丙、丁則先後依序簽名背書於匯票上,而此匯票業已經過付款人為簽名兌。 當此匯票持票人於票據到期請求付款被拒時,分別有 A、B 兩人請求對此匯票參加付款。A 係為乙,而 B 雖明知 A 為乙請求參加付款,仍決定為丙參加付款,最後係由 B 參加付款。在 B 參加付款後,其可向何人行使追索權? (A)僅可向承兌人 (B)承兌人、甲、乙 (C)承兌人、甲、乙、丙 (D)承兌人、甲、乙、丙、丁
#906168
33 甲簽發一張發票日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見票後 1 個月付款之本票給乙,乙於民國 102 年 4 月中 某日向甲為見票之提示,提示後甲遂於本票上簽名及記載見票字樣,惟甲並未記載見票日期,則此 本票之到期日應為何日? (A) 102 年 7 月 20 日 (B) 102 年 6 月 20 日 (C) 102 年 5 月 20 日 (D)無從確定到期日,故視為見票即付
#906169
34 甲參加乙擔任會首之民間互助會,甲得標後將其每月 1 日應繳之會款,簽發未記載發票日之支票若 干張,交付會首乙,授權乙按每月 1 日填補以作為交付每月會款之方法,其後由丙得標,乙即將甲 簽發之上開支票一張交付丙,轉囑丙照填發票日,丙填入發票日後將支票背書交付知情之丁,丁屆 期存入銀行交換遭退票,遂訴請甲清償票款,依最高法院之見解,甲對丁有無抗辯事由? (A)甲對丁有抗辯事由,因票據發票日不得授權他人記載 (B)甲對丁有抗辯事由,票據因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而無效 (C)甲對丁無抗辯事由,因丙為甲之代理人 (D)甲對丁無抗辯事由,因丙為甲之機關
#906170
35 甲向張三借款 30 萬元,張三要求甲應簽發一紙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金額 30 萬元之本票作為債 務擔保之用,且為加強擔保效果,並要求甲找乙擔任該票之共同發票人,找丙為甲擔任該票上保證 人。甲於債務到期卻未清償,張三遂持該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裁定。試問法院對甲、乙、丙 是否均得以裁定為之? (A)對甲、乙、丙均得以裁定為之 (B)對甲、乙均得以裁定為之,對丙不可 (C)對甲、丙均得以裁定為之,對乙不可 (D)僅得對甲以裁定為之,對乙、丙不可
#906171
36 在發行人編製之公開說明書中,若其關於銷貨收入之記載有虛偽導致善意之投資人受到損害,以下 依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規定,對於各該應負責之人的責任說明,何者錯誤? (A)發行人之負責人所負者為無過失責任,無論如何,不得免責 (B)發行人之職員,若未於公開說明書上簽章,即使其曾參與不實之銷貨編造行為,仍無須依證券交 易法第 32 條規定負責 (C)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之律師,若其簽證意見與此銷貨收入部分無關,即無須負責 (D)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之會計師,若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 實,即無須負責
#906172
37 A 上市公司董事長甲,某日與其久未見面之國中同學乙餐敘,酒酣耳熱之際,甲向乙透露明天 A 公 司董事會將討論 A 公司所擁有之臺北市精華土地開發案。該土地開發案於董事會中正反意見相持不 下,讓他非常困擾。A 公司股票一直是乙非常關注的投資標的,乙從幾個月前就不定時、不定量地 陸續買賣 A 公司的股票。餐敘後隔日,乙即以市價賣出十幾張 A 公司股票。依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 下列關於乙之行為是否構成內線交易的說明,何者正確? (A)構成內線交易,除非乙能證明其賣出 A 公司股票係依其個人分析所為之投資決策 (B)構成內線交易,因乙屬於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C)不構成內線交易,因此一消息尚未明確 (D)不構成內線交易,因乙從幾個月前就陸續買進 A 公司股票
#906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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