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程序上訴第三審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上訴第三審得以原判決事實認定有誤為理由而為之
(B)就第一審法院之判決,縱經當事人合意,亦不得直接上訴第三審法院
(C)第二審判決送達後,當事人應於 15 日內提起上訴,始為合法
(D)對於財產權關係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其上訴利益為 40 萬元者,不得上訴第三審
統計: A(394), B(618), C(299), D(2207), E(0) #2988426
詳解 (共 8 筆)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第 467 條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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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legis-pedia.com/dictionary/2926
不變期間
是一種在法律上必須遵守,不能延長或縮短的期間[1]。某些事依法必須要在不變期間之內做完,如果沒做到的話,原則上就不能再主張了。例如法律規定20天之內必須上訴[2],如果20天過去後沒有上訴,之後就不能再上訴了。
其他還有非常多的行為,例如抗告[3]、行政上的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4]、再審等等,也都有不變期間。
如果因為天災(例如地震、洪水)或者是不能歸咎給當事人的原因(例如在沒有過失的情況下與他人發生車禍、陷入昏迷)而延誤了不變期間,依法可以在一定的時間內(這段時間同時也是不變期間),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5],時間序可以回到上述原因發生前的狀態。
例如,被告A的上訴期間還剩下10天,卻因為颱風引發洪水,讓A所有對外聯絡的管道都斷絕、無法在時間內上訴。在因為洪災導致無法對外聯絡的狀態解除後,A可以向法院聲請回復到還剩下10天上訴期間的狀態。
裁定抗告10....(刑5)
判決上訴20
再審非常上訴30
行政處分...30...訴願..60..行政訴訟
A) 上訴第三審得以原判決事實認定有誤為理由而為之 —— ❌【錯誤】
第三審為法律審,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7條規定:「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同法第468條則明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至於事實認定之錯誤,原則上不得作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單純以「原判決事實認定有誤」為理由,原則上不得上訴第三審。 然而,若能將事實認定問題包裝為「違背法令」,具體指出第二審判決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證據法則,或構成判決不備理由、理由矛盾等當然違背法令事由,則仍可能合法上訴第三審。為有效保障權益,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時,應詳閱判決,具體指明違背法令的內容與訴訟資料,而非僅空泛指摘事實認定有誤,否則上訴可能被駁回
我說二審法官判決事實認定有誤,這樣批評當然不能上訴第三審,如果是違背法令則可以上訴第三審。
(B) 就第一審法院之判決,縱經當事人合意,亦不得直接上訴第三審法院 —— ❌【錯誤】
民事訴訟法設有「飛躍上訴」制度。依同法第466條之4規定:「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此一制度旨在節省當事人勞力、時間、費用,並減輕第二審法院之負擔。故當事人如合意,仍得直接上訴第三審。
(C) 第二審判決送達後,當事人應於 15 日內提起上訴,始為合法 —— ❌【錯誤】
上訴第三審之不變期間為20日。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0條規定,提起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而非15日。實務見解亦一再重申此旨(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D) 對於財產權關係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其上訴利益為 40 萬元者,不得上訴第三審 —— ✅【正確】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100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數額,司法院業依同條第3項之授權,以命令調整提高為新臺幣150萬元。本選項上訴利益為40萬元,遠低於現行之150萬元門檻,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故選項(D)之敘述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