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國家為促進公共利益,得對私人財產予以合法限制。但其限制已超過一般忍受義務範圍,則形成特別犧牲,國家應依法給予補償。下列何者該當特別犧牲?
(A)私有土地符合一定要件而形成既成道路
(B)有意併購他人企業,依法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後遭到否准
(C)法令規定禁止藥局對未持有醫師開立專用處方者,出售相關管制藥品
(D)房屋所有權人若未依法申請,不得於自家騎樓擺設攤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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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48), B(115), C(85), D(135), E(0) #2939539

詳解 (共 5 筆)

#5530411

(A)釋字第400號【行政院就有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不予徵收之函違憲? 】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的定義(以下原文):

  • 1、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 2、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 3、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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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0499
國家為促進公共利益,得對私人財產予以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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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私有土地符合一定要件而形成既成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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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8137
憑什麼我家的地符合要件就要給你徵收?所以說超過忍受範圍了 就是題目所謂特別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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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2916

特別犧牲」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依法對人民的財產權進行限制,但該限制已經超過了人民一般能忍受的範圍,對特定人造成不公平的沉重負擔,此時國家就應該給予補償。

  • (A) 符合特別犧牲:私有土地因符合一定要件而形成既成道路(例如:長久供公眾通行),導致土地所有權人幾乎無法使用收益。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認為,這已超出社會義務所能容忍的範圍,國家應依法辦理徵收並給予補償,屬於特別犧牲。

  • (B) 非特別犧牲:此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結合的行政管制,屬於一般性的經濟秩序管理,並非對財產權造成特別犧牲。

  • (C) 非特別犧牲:禁止藥局無處方出售管制藥品,是基於公共衛生與國民健康的考量,屬於對營業自由的一般性限制,為財產權的社會義務,未達特別犧牲程度。

  • (D) 非特別犧牲:騎樓禁止隨意擺攤,是為了維護公共通行與市容的行政管制,同樣屬於財產權社會義務的一環,並非特別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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