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下列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辦理方式,何者有誤?
(A)事業單位不具辦理資格,應指派勞工至職業訓練機構受訓
(B)對於已取得資格之不同職類勞工,應定期分別使其接受在職教育訓練
(C)訓練單位辦理鍋爐操作人員教育訓練,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D)雇主對於小型鍋爐操作人員,應使其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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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5), B(92), C(499), D(360), E(0) #3235681
統計: A(1695), B(92), C(499), D(360), E(0) #3235681
詳解 (共 3 筆)
#7454881
1.事業單位可針對所屬員工(含新進、在職變更工作者、一般作業勞工),自行規劃並實施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特定資格(如:業務主管、特殊作業、危險機具操作),則必須指派員工至外部合法認可的訓練單位受訓。
- 管理職類: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甲、乙、丙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等。
- 技術職類:堆高機、固定式起重機、鍋爐、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等。
3.為便利雇主辦理,政府提供線上學習管道,部分時數可於線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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