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關於發展遲緩兒童之鑑定與早期療育,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法規?
(A)早期療育之實施應自 3 歲開始
(B)發展遲緩係指未滿 6 歲之兒童,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
(C)發現疑似發展遲緩兒童,各類教育機構得自行決定是否通報
(D)發展遲緩鑑定由學校特推會核定,不需經鑑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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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4), C(1), D(0), E(0) #3921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