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縣市改制為直轄市後,原下級自治團體之鄉鎮市併同改制為區,並由直轄市長依法任命區長,不再進行鄉
鎮市層級之行政首長與民意代表選舉。惟為保障原住民族自治權,地方制度法對於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
制者,作何特別規定?
(A)山地原住民區不設置立法機關,但其區長由該區居民選舉產生
(B)山地原住民區設置區民代表會為該區立法機關,並由區民代表互選一名擔任區長
(C)山地原住民區設置區民代表會為該區立法機關,其區長由直轄市長指定具原住民族身分者出任
(D)山地原住民區設置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為該區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區民代表與區長均由該區居民選舉
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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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 B(241), C(223), D(2238), E(0) #3182936
統計: A(238), B(241), C(223), D(2238), E(0) #3182936
詳解 (共 5 筆)
#7346805
地方制度法
第 83-2 條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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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7720
根據《地方制度法》的明確規定,選項 (D) 是正確答案。該規定賦予了由山地鄉改制而成的直轄市「區」完整的自治權能,包括設立立法機關(區民代表會)及行政機關(區公所),且其區長及區民代表均由該區居民選舉產生。
? 《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2規定
為保障原住民族參政權,彌補山地鄉改制為區後喪失的自治權限,我國在民國103年(2014年)修正《地方制度法》,增訂第四章之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此制度提供法源依據。其中第83條之2明定: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
⚖️ 各選項對照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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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 | 內容 | 正確性 | 詳細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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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山地原住民區設置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為該區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區民代表與區長均由該區居民選舉產生 | ✅ 正確 | 此即《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2的核心規定。山地原住民區的區長由區民直接選舉產生,並設立做為立法機關的「區民代表會」,其成員也由區民選出。其自治權限原則上比照改制前的山地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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