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集會遊行法所為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集會、遊行之准駁處分,必要時得由內政部警政署決定
(B)不予許可之通知書,毋須載明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
(C)不服罰鍰之處分,應向地方政府提起訴願
(D)申復,應由地方政府決定之
統計: A(432), B(184), C(3100), D(351), E(0) #3017356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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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 依集會遊行法第3條規定,主管機關為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跨區者為直轄市、縣市警察局),非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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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 依第13條第2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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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 依本法處以罰鍰之處分,為地方警察機關作成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應依法向地方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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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 依第16條規定,對不予許可等通知提出申復者,原主管機關認為無理由時,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決定,而非由地方政府決定。
關於選項C
你的直覺「上級機關是警察局」在組織層級上是對的,但在訴願法上的「上級機關」認定有明確法律規定:
核心原因:訴願法第4條的「層級規定」
依據《訴願法》第4條第2款(或第6款)規定:
「不服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在地方自治與行政組織架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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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分局與警察局,本質上都屬於「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的內部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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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對於地方機關的訴願管轄採用「直接歸屬於地方政府」的架構。因此,不論是「警察分局」還是「警察局」做出的行政處分,訴願管轄機關統一都是「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
「集會許可准駁」與「罰鍰處分」的救濟途徑區分
此題目針對的是「罰鍰處分」,需要特別將它與「集會許可准駁」的救濟分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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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集會遊行許可/駁回/解散命令」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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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適用《集會遊行法》第16條的「申復」特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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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對象: 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由「上級警察機關」(即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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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集會遊行法被處以罰鍰」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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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回歸一般《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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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對象: 依訴願法第4條規定,警察分局屬於縣政府的所屬機關,因此訴願管轄機關為「地方政府(縣政府或直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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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來說,警察局雖然是分局在警政系統上的上級,但「縣(市)政府」才是所有警察機關在訴願法上的法律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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