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在肺炎疫情期間,口罩短缺,居住苗栗市之善心人士甲先生,發起由當地之社區發展協會以家庭代工方式製作口罩套以協助政府防疫,遂向高雄市之原料廠商 A 公司進貨一批,簽發支票一紙予 A 公司,發票地在苗栗市、付款地在高雄市。本紙支票之提示期限為何?
(A)發票日後 7 日內
(B)發票日後 14 日內
(C)發票日後 15 日內
(D)發票日後 2 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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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122), C(235), D(31), E(0) #3506205
統計: A(60), B(122), C(235), D(31), E(0) #3506205
詳解 (共 5 筆)
#7462887
見票即付之本票與匯票,應在發票日起六個月內提示付款;而定有期限之匯票與本票,應在到期日二日內提示付款。但付款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延後三日。
支票一律見票即付,不得定付款期限,而提示付款之期限一律依第一百三十條。
第 130 條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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