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我國憲法第 17 條明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關於本條所稱各項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職人員選舉保留婦女保障名額,已違反平等原則之憲法要求
(B)對於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得以全國作為原選舉區逕行罷免
(C)創制與複決為人民主動發起之權利,公民投票法規定立法機關就重大政策之爭議得交付公民投票,已違 反代議民主原則
(D)為保障人民之創制與複決權,立法機關應就公民投票有關之實體與程序規範予以詳細規定
統計: A(41), B(132), C(132), D(3471), E(0) #3116465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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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33条强制要求,县(市)民代表、乡镇市民代表等各选区,当选名额达4人以上者,应有妇女当选名额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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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66条之1针对妇女保障名额设有明确的递补规则。
(A)选项认为保障名额违宪,混淆了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故错误。
(B) ❌ 對於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得以全國作為原選舉區逕行罷免——错误。
依现行《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系依政党名单投票产生,并非由特定选区的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因此 “不适用罢免之规定” 。
立法理由:现行《宪法》增修条文规定,不分区立委由获得5%以上政党选举票的政党依得票比率选出。这类代表的责任政治是由政党承担,而非直接对特定选区的选民负责。若选民对不分区立委的表现不满意,应在下一次选举中通过政党票表达意见,而非采取罢免方式。
(B)选项的叙述直接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故错误。
(C) ❌ 創制與複決為人民主動發起之權利,公民投票法規定立法機關就重大政策之爭議得交付公民投票,已違反代議民主原則——错误。
依大法官释字第645号解释,创制、复决乃宪法保障人民直接参政之权利,公民投票即为具体实践方式。立法院就重大政策之争议,若有由人民直接决定之必要,将争议交付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决定,并不违反我国宪政体制为代议民主之原则。
【互補與平衡】:公投的目的正是作为代议政治的补充机制,而非取代。当代议制度出现失灵或重大争议时,可透过公民投票直接征询民意。
(C)选项认为立法院交付公投违反代议民主,与宪法解释及公投立法目的不符,故错误。
(D) ✅ 為保障人民之創制與複決權,立法機關應就公民投票有關之實體與程序規範予以詳細規定——正确。
【宪法委托】:创制、复决权乃宪法第17条所明定之人民基本权利。要落实此项权利,必须仰赖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就提案、连署、投票、通过门槛等实体与程序事项予以详细规定,以利人民行使。
【公民投票法】:立法院已于2003年制定《公民投票法》,对全国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之提案人、连署人、投票权人、提案、连署、投票及公告等相关实体与程序事项均有详尽规范,正是履行此项宪法委托。
(D)选项正是对此宪法委托的正确描述,故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