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甲於 101 年 1 月 5 日購置辦公室出租,101 年 9 月 5 日出售予乙,下列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徵之敘述何
者正確?
(A)納稅義務人為甲,稅率 10%
(B)納稅義務人為甲,稅率 15%
(C)納稅義務人為乙,稅率 10%
(D)納稅義務人為乙,稅率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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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114), C(19), D(16), E(0) #1195067
統計: A(46), B(114), C(19), D(16), E(0) #1195067
詳解 (共 3 筆)
#7425521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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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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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率為百分之十。但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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