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被保險人明知颱風來襲,仍然冒險赴海岸釣魚,不幸被大浪吞噬身故,請問保 險人得否主張適用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保險責任?
(A)保險法係為民法之特別法,故得類推適用民法過失相抵之規定
(B)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C)依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之規定,保險人得主張減輕或免除其保險責任
(D)保險給付之本質為契約約定之給付,與損害賠償之性質不同,故無民法上 過失相抵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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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88), C(116), D(890), E(0) #2670222

詳解 (共 3 筆)

#5592924

依照葉啟洲保險法第六版58頁,過失相抵與保險給付。
表明保險法雖然並無明文規定,然因保險給付之本質為契約約定之給付,與損害賠償之性質並不相同
且被保險人縱使對於保險事故具有過失,並不代表其有違反對保險人所負之義務,此時的過失並無歸責意義在內,而純粹屬於保險契約主觀承保範圍的界定問題。
而依保險法第29條第2項前段的規定,「過失」既然屬於保險契約的主觀承保範圍,保險人即應對該項損害負保險責任,此時並無過失相抵適用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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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分析 本題主要考察保險法中關於保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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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颱風來襲仍去觀浪、釣魚、衝浪」,在法院眼中一律屬於「高風險的冒險行為」。冒險失敗導致不幸身故,屬於「重大過失」,但絕非「自殺(故意)」。

民法第 217 條的「過失相抵(與有過失)」,其適用的前提是「損害賠償之債」(例如車禍、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用來計算加害人應該賠多少錢)。

但「保險給付」的本質完全不同:

  1. 契約給付義務: 保險金是基於雙方事前簽訂的「保險契約」所產生的約定給付(被保險人平時有繳保費,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依約給錢),它不是損害賠償

  2. 保險本質在於承擔疏忽: 除了一些刻意的自殺或蓄意犯罪(故意行為)之外,絕大多數的保險事故(如車禍、意外跌落、生病)多少都帶有被保險人「疏忽、不小心」的成分。如果被保險人有疏忽,保險公司就可以主張過失相抵、少賠一點,那保險轉嫁風險的功能將會蕩然無存。

因此,實務與學說一致認定:保險人不能引用民法第 217 條要求過失相抵來減輕保險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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