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送達,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下列何者為非?(A)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B)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C)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86條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D)郵差送件時家裡沒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