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將人民送交相當處所,施以矯正或令其學習生活技能,主要係限制人民何種自由?
(A)工作自由
(B)身體自由
(C)信仰自由
(D)居住自由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5), B(204), C(3), D(56), E(0) #3270855
統計: A(35), B(204), C(3), D(56), E(0) #3270855
詳解 (共 4 筆)
#6228903
釋字251:
違警罰法為由警察限制人身自由處分之規定違憲?
違警罰法規定由警察官署裁決之拘留、罰役,係關於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處罰,應迅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以符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本旨,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七日作成釋字第一六六號解釋在案。
依違警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所為「送交相當處所,施以矯正或令其學習生活技能」之處分,同屬限制人民之身體自由,其裁決由警察官署為之,亦與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本旨不符,應與拘留、罰役之裁決程序,一併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前述解釋之拘留、罰役及本件解釋之處分裁決程序規定,至遲應於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一日起失其效力,並應於此期限前修訂相關法律。本院釋字第一六六號解釋應予補充。
依違警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所為「送交相當處所,施以矯正或令其學習生活技能」之處分,同屬限制人民之身體自由,其裁決由警察官署為之,亦與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本旨不符,應與拘留、罰役之裁決程序,一併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前述解釋之拘留、罰役及本件解釋之處分裁決程序規定,至遲應於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一日起失其效力,並應於此期限前修訂相關法律。本院釋字第一六六號解釋應予補充。
1
0
#7461286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51號解釋意旨:
「將人民送交相當處所,施以矯正或令其學習生活技能,係附隨於違警罰之一種處分,同屬限制人民之身體自由。」
將人民強制送往特定處所(如感訓處所、戒治所、矯正學校等),強制約束在固定空間中進行管教、矯正或技能培訓,使其無法自由離去,這在法律本質上就是剝奪或限制人民的行動與身體自由(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範疇)。
❌ 錯誤選項分析
- ❌ (A) 工作自由:本處分雖然提及「學習生活技能」,但主要手段是藉由拘束其身體於特定地點來進行,並非在規範或禁止人民選擇職業或執行職務的權利,因此不是主要限制的自由。
- ❌ (C) 信仰自由:信仰自由是指人民有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參與宗教活動的自由。本處分與人民的宗教信仰或精神思想無關。
- ❌ (D) 居住自由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