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案件經撤銷申報生效或核准,已收取有價證券價款者,發行人或持有人有下 列何種責任? (A)返還本金 (B)返還利息 (C)返還本息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D)返還本息並負民事及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