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關於監獄執行刑罰釋放受刑人之原因與時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執行期滿者,應於刑期終了之當日午前釋放之
(B)核准假釋者,原則上應於保護管束命令送交監獄後二十四小時內釋放之
(C)受赦免者,應於公文到達後至遲二十四小時內釋放之
(D)釋放受刑人前,均應通知家屬或受刑人認為適當之人來監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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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5), C(9), D(34), E(0) #400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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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7486025
監獄行刑法第138條:
(A)執行期滿者,應於其刑期終了之當日午前釋放之。
(B)核准假釋者,應於保護管束命令送交監獄後二十四小時內釋放之。但有移交、接管、護送、安置、交通、銜接保護管束措施或其他安全顧慮特殊事由者,得於指定日期辦理釋放。
前項釋放時,由監獄給與假釋證書,並告知如不於特定時間內向執行保護管束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之規定,並將出監日期通知執行保護管束之機關。
(C)受赦免者,應於公文到達後至遲二十四小時內釋放之。
監獄行刑法第142條第1項:(D)釋放衰老、重病、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之受刑人前,應通知家屬或受刑人認為適當之人來監接回。
(A)執行期滿者,應於其刑期終了之當日午前釋放之。
(B)核准假釋者,應於保護管束命令送交監獄後二十四小時內釋放之。但有移交、接管、護送、安置、交通、銜接保護管束措施或其他安全顧慮特殊事由者,得於指定日期辦理釋放。
前項釋放時,由監獄給與假釋證書,並告知如不於特定時間內向執行保護管束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之規定,並將出監日期通知執行保護管束之機關。
(C)受赦免者,應於公文到達後至遲二十四小時內釋放之。
監獄行刑法第142條第1項:(D)釋放衰老、重病、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之受刑人前,應通知家屬或受刑人認為適當之人來監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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