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類型之敘述,何者正確?
(A)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被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經濟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但胎兒身分之確認者,
不在此限
(B)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C)確認法律關係之金錢相關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被告不能提起其他訴訟,且其訴訟標的金額超過新
臺幣 10 萬元者為限
(D)確認證書真偽者,在刑事偽造文書判決確定前,不得提起確認之訴。但原告有數人者,不在此限
統計: A(813), B(2353), C(511), D(192), E(0) #3034467
詳解 (共 10 筆)
第 247 條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A)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D)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C)
前項情形,如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者,審判長應闡明之;原告因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時,不受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B)第 246 條 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類型之敘述,何者正確?B
(A)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被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經濟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但胎兒身分之確認者,
不在此限-〉X,參民事訴訟法第
246
條
(B)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O,參民事訴訟法第
246
條
(C)確認法律關係之金錢相關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被告不能提起其他訴訟,且其訴訟標的金額超過新
臺幣 10
萬元者為限-〉X,參確認訴訟沒有金額限制
(D)確認證書真偽者,在刑事偽造文書判決確定前,不得提起確認之訴。但原告有數人者,不在此限-〉X,參民事訴訟法
第 247
條
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民事訴訟法 第 247 條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
前項情形,如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者,審判長應闡明之;原告因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時,不受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第 247 條
A) ❌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被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經濟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但胎兒身分之確認者,不在此限——錯誤
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提起確認之訴的條件是: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非「被告」之經濟上利益)。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
關於但書之規定,確認胎兒身分之訴,學理上雖肯定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訴訟法上之當事人能力,惟這仍應在具體個案中判斷有無確認利益,並無法定之「一律排除」或「一律無需確認利益」之概括規定,法律本身並無該項但書規定。
(C) ❌ 確認法律關係之金錢相關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被告不能提起其他訴訟,且其訴訟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 10 萬元者為限——錯誤
此為錯誤選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但書規定:「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其要件為「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且法條並無設有最低金額門檻之限制。因此,本選項誤將「原告」改為「被告」,且多出了「金額超過10萬元」的限制。
(D) ❌ 確認證書真偽者,在刑事偽造文書判決確定前,不得提起確認之訴。但原告有數人者,不在此限——錯誤
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確認「證書真偽」為法定得提起確認之訴的類型之一。實務上,民事法院本即得獨立審理證書是否為偽造或變造,與刑事偽造文書案件之判決確定與否無關。民事法院應自行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之拘束,法律上並無應等待刑事判決確定始得提起之限制。此選項所述須等刑事偽造文書判決確定之限制,於法無據,亦非法條所規定之要件。